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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邢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号,2011年2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0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栋**室。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北二环东明家具城门前马路便道上,盗窃张某某放置的一辆乐行牌白色电动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乐行牌电动摩托车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邢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香

检察官助理:邱鹏宇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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