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邝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和住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和住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l时许,因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发生口角,同案人吕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一起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内路二巷3号“肥姨烧烤炭烧生蚝”店门前,与在此处吃夜宵的被害人李某某再次争吵。为泄愤,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与同案人吕某某持啤酒瓶、塑料凳等工具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某鼻骨骨折、身上多处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与同案人吕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玲、李某佳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人供述;5.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号;被告人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