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号**单元**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58********,汉族,初中文化,系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园**号楼**。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及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孔某某、兰某、张某某(均已不起诉)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合伙经营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为公司**。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辽阳市弓长岭区“**棚户区”改造时,多次向辽阳市**商业银行**支行(原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多次以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偿还到期贷款。2014年11月,为了偿还到期贷款,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分别找到李某某、孙某某、孔某某、赵某甲、兰某、张某某六人,虚构借款理由、签订虚假合同,以成立联合小组购买铁矿粉的名义进行贷款,2014年11月6日李某某、孙某某、孔某某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每人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11月8日赵某甲、兰某、张某某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每人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000元,共计贷款人民币12,000,000元。全部贷款发放至合同约定的由被告人赵某某实际控制的辽阳市弓长岭区**选矿厂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人民币7,500,000元用于偿还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所欠的贷款,人民币4,500,000元用于偿还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债务。上述12,000,000元贷款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至今仍未偿还银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用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宅、车库及土地偿还辽阳市**商业银行**支行,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347,949.21元,上述住宅、车库及土地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归案、抓捕经过、辽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房地产住宅明细、扣押**房地产车库明细、扣押**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承诺函、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非农户个人借款申请表、信贷调查报告、贷款十级分类评定表、城镇自然人经营性联保借款合同、工商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辽宁省**信用社借款凭证、铁矿粉产品购货合同、自然人贷款专业存折、信贷业务审查、审核通知单、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核实书、辽宁省**信用社电汇凭证、辽宁省**信用社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李某乙、谷某某、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高某乙、冯某某、马某某、田某某、兴成旭、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及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
孔某某、兰某、张某某、赵某甲、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资产评估事务所《辽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宅、车库及土地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伙同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孔某某、兰某、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均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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