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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捕前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捕前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捕前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3********,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捕前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竹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7********,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捕前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根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李某某的介绍下,同意收取银行取款额15%作为佣金帮“开盘”(利用网络平台软件诈骗)老板取网络诈骗款。朱某某找到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以向刘某某支付取款额3.5%作为佣金让刘某某帮忙取款,刘某某同意后以支付1.5%的佣金为条件找到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支付取款额的0.8%、存款额的0.2%作为佣金为条件,先后联系到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某和竹某某帮助取款。在有“开盘”钱款需要取时,朱某某打电话向刘某某索要银行账号,刘某某将赵某某提供的(赵某某、陈某某或竹某某)账号告知朱某某,朱某某再告知“开盘”老板。随后,“开盘”老板将诈骗款打入朱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由打到其账户的被告人将诈骗款取出扣除佣金,陈某某、竹某某或赵某某中的一人再将钱款存入朱某某或朱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朱某某将诈骗款取出后扣除佣金,将钱款放在“开盘”老板指定的地点或打入“开盘”老板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9年5月至6月,通过赵某某的银行卡为“开盘”老板取款10万元人民币;通过陈某某的银行卡为“开盘”老板取款40万元人民币;通过竹某某的银行卡为“开盘”老板取款3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身份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明知系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还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2.​ 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竹某某现羁押于根河市看守所。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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