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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等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2301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2301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砍伐赵某某家杨树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先与被告人刘某某口头约定以13000元将其位于滁州市**镇**村**组的杨树卖给刘某某砍伐;后在未告知刘某某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人方某某口头约定以18000元将上述杨树卖给方某某砍伐,且由赵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证;刘某某、方某某均未支付购树款。2019年9月初,刘某某在未告知赵某某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了部分杨树。赵某某得知情况后告知刘某某上述杨树已卖给方某某砍伐,经双方协商,由刘某某支付17400元购树款后,继续砍伐剩余的杨树。后刘某某电话联系方某某,约定将自己无证砍过的杨树以及尚未砍伐的杨树以1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方某某砍伐,且方某某需将砍过的杨树卖至刘某某的卷板厂,以抵扣树款。后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剩余的杨树全部砍完,且均卖至刘某某的卷板厂。

2、被告人刘某某砍伐闻某某家杨树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闻某某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滁州市**镇**村**组开荒地内的十棵杨树卖给刘某某砍伐,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杨树全部进行了砍伐。

经依法鉴定,**镇**村**组赵某某家田被刘某某砍伐部分,共砍伐49棵意杨,材积4.8610立方米;**镇**村**组赵某某家田被方某某砍伐部分,共砍伐77棵意杨,材积14.8901立方米;**镇**村**组闻某某家开荒地被砍伐十棵意杨,材积3.00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辛某某、闻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中刘某某滥伐林木蓄积22.7521立方米,赵某某滥伐林木蓄积14.8901立方米,方某某滥伐林木蓄积14.8901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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