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9********,汉族,初中毕业,工作单位:卢某某**公司,住河南省卢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10月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7年11月2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8月3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8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MU****号工具车从卢某某**镇驶往县城,行至**乡**岭附近,将被害人程某某放置在路边的一盘型号为GYTS/G.652D/24芯的普通光缆装上工具车盗走。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光缆价格为5266元人民币。
2、2017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MU****号工具车到卢某某**镇**村接上卢某某**乡**村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后,行至**乡**岭附近,将被害人程某某放置在路边的一盘型号为GYTS-48B1.3的长飞光纤光缆装上工具车盗走。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光缆价格为12768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1日,刘某某将盗窃的两盘光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后刘某某、赵某某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任为国
代理检察员:董佳南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某某**镇**村其居住地。
2、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乡其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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