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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华苑小区B区7号楼2单元楼前停放的鲁某某的铃木牌车上盗窃了1条黄鹤楼烟(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60元)和300元现金,共计价值460元。

2.2019年9月28日19时至29日8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达小区B区7号楼3单元前停放的解某某的车上盗窃了现金500元。

3.2019年10月17日8时至18日7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利鑫小区6号楼南侧停放的吕某某的白色桑塔纳车上盗窃现金152元。

4.201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利鑫小区1号楼南侧停放的张某甲的北汽绅宝越野车上盗窃九盒云烟(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07元)跟现金70元,共计价值277元。

5.2019年10月26日0时至3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美林家园小区杨某某的车上盗窃一部三星W2015手机(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50元),共计价值150元。

6.2019年10月31日0时至2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龙湾小区3号楼前停放的张某乙的面包车上盗窃现金530元。

7.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福隆小区6号楼门前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焦某某车内现金60余元。

8.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福隆小区2号楼门前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秦某某车内2盒南京烟,因无实物以及具体系列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9.2019年11月3日3时至4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雅馨家园小区2号楼阴面李某某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上,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9盒软盒中华烟、7盒硬盒双中支中华烟、2条印象牌烟、2盒大益牌普洱茶、3瓶茅台镇白酒、2瓶红酒、一件五粮液白酒、一件杏花村白酒(以上物品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1262元)。后刘某某偷开本小区小货车将盗窃物品拉出小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这些烟酒是盗窃所得的时候,仍然和刘某某一起将盗窃的烟酒放在其所驾驶的车上进行窝藏、转移。

10.2019年11月4日0时至3时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阳光丽舍小区六号楼二单元门口王某某的白色朗逸车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并于当晚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福隆小区盗窃现金。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给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联络,赵某某明知刘某某在实施盗窃,仍然驾驶他的车牌号为蒙K**的长城牌轿车在阳光丽舍小区对面等待刘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并将刘某某盗窃而来的2900元现金存入自己银行卡内进行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蒙小兰

检察员: 李 琴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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