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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出售假币、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8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号。因出售假币嫌疑,于2018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出售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因出售假币嫌疑,于2018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出售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及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结识后,合谋伪造货币用于出售。后刘某某租用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号***栋***房,并购置了伪造货币用的生产工具一批,赵某某、谢某某在该处伪造了一批20元面额的人民币。2018年11月22日,刘某某、赵某某与冯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工业区见面,磋商出售假币的事宜。后双方约定,由刘某某等向冯某某以每张5元的价格出售假币。2018年11月25日18时许,刘某某、赵某某依约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工业区门口,与冯某某交易假币。刘某某、赵某某出售给冯某某假币1批,收取冯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刘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冯某某处缴获二被告人出售给他的20元面额假币成品859张、半成品238张,从刘某某处扣押冯某某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另从上述***房搜查、扣押假币成品62张、半成品110张、打印机等工具1批,扣押刘某某、赵某某手机各1部。经鉴定,涉案1617张20元面额纸币为假币,面额合计人民币3234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底、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另案处理)合谋,通过将承租来的车辆抵押给他人以骗取借款。2018年11月2日上午,刘某某向深圳市****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车牌号粤B83****的奔驰轿车。随后,刘某某、向某某伪造了该车车辆所有人周某某的身份证、行驶证,于同日23时许,在龙华区惠海广场停车场,由向某某假冒车辆所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白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刘某某通过转账收取了白某某人民币190800元。11月4日,深圳市****租赁有限公司发现涉案车辆轨迹异常后,在龙华区大浪街道国乐停车场找到该车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手机、伪造工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假币收入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伪造的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与收据的复印件、涉案车辆的注册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向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货币并用于出售,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货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伪造货币并用于出售,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1份。

3.涉案假币、手机、伪造工具现扣押于官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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