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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通过互联网结识后约至江苏省徐州市预谋抢劫,购买鲁******号白色“大众”牌二手轿车一辆、水果刀一把、仿真玩具手枪一个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告人唐某某叫至河南省驻马店市共同作案,盗窃豫******号车牌一副。11月23日,三人驾驶悬挂豫******号车牌的“大众”牌轿车至成武县蓝水湾小区银座商城伺机作案。14时许,三人驾车尾随杜某某驾驶的鲁******号白色“奥迪”牌轿车至“泊锐精品”酒店伺机作案未果。17时许,三人见王某甲一人欲驾驶鲁******号白色“奔驰”牌轿车离开银座商城,被告人赵某某以火锅宣传单吸引王某甲注意力,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水果刀坐上奔驰车副驾驶座,被告人唐某某携带仿真玩具手枪坐上奔驰车后排座,三人欲将王某甲弄进奔驰车带走时王某甲奋力挣扎呼喊引来群众,被告人刘某某趁乱将奔驰车副驾驶座上王某甲的挎包(内含249元现金、王某甲的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化妆品等物品)拿走,后三人欲驾驶“大众”牌轿车逃跑时,邓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周围群众对轿车进行围堵,被告人唐某某掏出仿真玩具手枪恐吓众人后得以强行驶离。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王某甲受伤。经鉴定,王某甲之伤构成轻微伤。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违法犯罪后便于逃脱,使用张某乙的身份信息及自己的照片通过网络办证人员伪造了假的居民身份证(张某乙,5113811982********)一张、机动车驾驶证(张某乙,5113811982********)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伪造的身份证件等;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鉴定意见;4.工作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刑事责任,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堂军

检察官助理 王荣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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