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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赖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40号

被告人赖某甲(又名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捕住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赖某甲驾驶三轮车载着被告人刘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火车头家具广场捡柴火。期间,赖某甲向刘某某提议盗窃电动车,后二人驾车经过三亚市吉阳区**路“**家私城”**栋**号仓库门口处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6元),赖某甲下车查看该电动车,发现该车未上锁便示意刘某某先驾驶三轮车离开给其望风,随后刘某某驾驶三轮车在附近望风,刘某某看到赖某甲将被盗电动车推出来后也驾驶三轮车离开。

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小牛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视频截图笔录、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结伙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3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居住在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619****、1387644****;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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