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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21198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乡**村**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辽K0****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宏伟区学院路工业大学南侧时,与饮酒后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辽KL****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贾某某的家人抵达现场后报案,并将被告人贾某某护送回家后返回现场等待事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60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3.17mg/100ml 。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抽血登记表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20]检验鉴字第066、067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

 6.视听资料:抽血过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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