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开封市****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9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9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姜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后刘某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谢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谢某某明知刘某某没有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出生医学记录证明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人口信息表、手机截图等书证;2.鉴定意见:河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珂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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