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补查,于2015年4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袁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陶某某(已判决)、申某某(已判决)等人经密谋后,在山东省海阳市非法成立“中国扶民景仙基金会”,袁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指挥长、财务部、统计部、办公室、督察部、政宣部、开发部等部门。该犯罪团伙利用伪造的国务院、国际梅花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机关文件,假借“精准扶贫”的名义,搭建微信群发展下线团队、裂变式传播。以国家将发放巨额扶贫款项为幌子骗取广大群众信任后,让每名会员交纳50元“转账费”或3元“大数据费”。基金会总部以下设团队,每1000名会员为一个大组,每100名会员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和统计,每个大组设大组长和统计,由小组统计收取本小组费用后,上交给大组统计,大组统计收取后上交给团队统计,各团队收取费用后交给财务部长申某某,后申某某转交给会长袁某某。目前已查明被骗群众69070人,经审计,各团队收款上交金额总计4423248元人民币。
经查, 2018年3月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中国扶民景仙基金会统计部部长期间,涉案金额达3512911元。2018年3月初至2018年9月底,被告人谢某某担任中国扶民景仙基金会副会长兼总团队长期间,涉案金额2617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袁某某、申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乔某某的询问笔录;4.证人时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审计报告;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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