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组**号,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甲、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农历正月,张某某(已判决)、谢某丙(已判决)、肖某甲(已判决)在邵东县**酒店一房间内商量合伙建立微信群以“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三人陆续邀请了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已判决)等作为股东。招募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作为工作人员。2017年2月,“愚公移山”(后更名为“万里长城”)微信赌博群正式成立,该群赌博方式为:由“拉手”或管理员将参赌人员拉入群,参赌人员向财务人员转账,财务人员给软件操作手留言,由软件操作手给参赌人员上分(1元兑换1积分),由股东坐庄,参赌人员在群内留言下注,由“发包手”在群内发红包(红包金额为人数*2+0.88元),各参赌人员与股东及股东聘请的“托”抢红包,各参赌人员抢得的红包按数值以一定规则与庄家比大小,由机器人软件操手用软件统计各参赌人员输赢,增加或减少相应的积分,同时按闲家所赢赌资的3%进行抽水,参赌人员退出时,向财务人员兑换积分(1积分兑换1元)。每天赌博结束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统计赢利情况,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和股东分红。被告人谢某甲于2017年4月加入该群任股东。被告人刘某某为财务人员,工资为450元/天。被告人杨某某为“拉手”,工资根据所拉参赌人员赌博金额分为50元/人、66元/人或88元/人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4日,退赃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19日,退赃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退赃5万元。
经湖南天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分红获利774002元,谢某丙分红获利745827元,肖某甲分红获利560000元,左某某分红获利475418元,陈某乙分红获利401109元,夏某甲分红获利271980元,夏某乙分红149856元,谢某乙获利117988元,胡某乙获利32716元,伍某某获利32716元,彭某某获利49250元,肖某乙获利36750元,莫某某获利64750元,胡某甲获利50203元,谢某甲分红获利314968.88元,刘某某获利136704元,杨某某获利114921元,以上非法获利共计3762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明细、工资明细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陈某甲、李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以及谢某丙、肖某甲、陈某乙、夏某甲、胡某甲、谢某乙、肖某乙、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壹份;5.辨认笔录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谢某甲、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谢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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