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韦健,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伟皓,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宗辉,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村**村**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鹏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韦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韦健、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许伟皓将被告人刘韦健、赵宗辉等人带往位于柬埔寨菩萨省专门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的“**国际”公司,同时让李某某也带人前往并承诺给予报酬。2019年9月2日,李某某将被告人梁鹏宇等人带往该公司。在许伟皓的安排和推荐下,上述人员被分为两组,分别由刘韦健和赵宗辉担任组长。组长负责对组员的诈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并亲自参与诈骗活动,同时从本组的诈骗业绩中获得提成。梁鹏宇是赵宗辉所在组的组员,负责通过抖音等网络聊天工具寻找诈骗对象,并通过谈恋爱等方式同诈骗对象聊天以获取信任,待时机成熟便将诈骗对象交由组长处理,组长进而通过“**国际”APP网络赌博平台等方式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组员也可以从诈骗业绩中获得提成。
2019年9月27日,为了诈骗财物,梁鹏宇用赵宗辉提供的抖音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并用赵宗辉提供的已包装好的昵称为“**”、微信号为“**”的微信添加了邓某某为微信好友,以汪某某、家住南京、开火锅店的虚假身份同邓某某聊天。期间赵宗辉对梁鹏宇给予了指导并通过上述微信以汪某某的虚假身份同邓某某聊天,进一步取得了邓某某的信任。后因梁鹏宇从柬埔寨回国,便将添加了邓某某为微信好友的微信号交给了组长赵宗辉,因赵宗辉也要从柬埔寨离开,便将其交给了刘韦健。刘韦健在了解了梁鹏宇、赵宗辉同邓某某的聊天内容后,继续以汪某某的虚假身份同邓某某聊天,并伙同“**国际”公司的其他人员,以在虚假的“**国际”APP网络赌博平台充值可以赚钱、升级会员、借钱给母亲治病等虚假理由共骗取邓某某现金321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许伟皓明知“**国际”公司在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依然要求所带领的人留下实施诈骗行为,给其加油鼓劲,并为“**国际”公司提供了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并负责按公司要求向其带领的刘韦健等人发放工资,照顾其生活,为其做好生活保障。许伟皓将人员带往“**国际”公司后,可以按照人员数量向公司收取报酬,并按人员的业绩获得提成。
被告人刘韦健于2019年11月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徽省芜湖市湾里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国际APP”平台页面截图等书证;2.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韦健、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韦健、赵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韦健、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诈骗公私财物321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韦健、赵宗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韦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韦健、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韦健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宗辉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登成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韦健、许伟皓、赵宗辉、梁鹏宇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证据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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