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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民勤县**镇**街甘某某经营的**百货超市喝完酒离开时,被告人许某某将赵某某绊倒致头部着地。在超市门口,被告人刘某某又将赵某某推倒致头部着地,后刘某某在**百货超市旁边的麻辣烫店门口再次将赵某某推倒致头部着地。经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某左额骨骨折,左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部脑挫伤,肺挫伤。经民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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