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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覃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覃某某夫妻二人在深圳市光明区**路**有限公司停车场内经营小卖部。自2019年5月份开始,刘某某与覃某某将小卖部提供给**有限公司的司机黄某某、乐某某、马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进行多次赌博,并每次从中抽水人民币100元,两人共计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民警接报经查于同年12月21日20时许在上述停车场内将被告人刘某某及覃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参赌人员10人,在现场缴赌资人民币2400元及扑克牌一副,在被告人覃某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及覃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恒莉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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