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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袁某某盗窃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乡**庄**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上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带蓬电动三轮车窜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黑李村豪门国际KTV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48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黄店镇国际标榜理发店经口头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免冠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3)销货清单、收据、爱玛电动车用户档案;

(4)发还清单;

(5)指认照片;

(6)视频监控截图;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8)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到案情况;

2.证人韩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钢

李  莹

2019年8月1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乡**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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