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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乡**村**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先后在中君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君集团”)旗下的“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互联网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该三个平台互相关联,以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设置多个不同名称的奖金收益,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其中,“中君健康商城”平台以会员缴纳人民币990元至330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以会员可对应获得的“推广奖”、“服务奖”、“报单奖”、“领导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星E淘”平台以具备“中君健康商城”会员即可获得加入资格,再以会员可获得“经销商奖”、“代理商奖”、“合伙人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虚拟产品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豪享拼”平台以会员缴纳人民币365元至200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无限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三人拼团”、“五人拼团”等开展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上述三个平台均系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或消费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先后获得加入该三个传销平台的会员资格,再以购买商品可从中获利为名引诱他人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人员且形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达3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以投资经营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彰涛                             

检察官助理  龚云松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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