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许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蔡某甲、蔡某乙、许某甲共谋以租车转卖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随即窜至贵阳市被害人樊某某经营的贵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事先准备的虚假证件租赁一辆价值人民币257386元的贵F****0宝马轿车,随后四人驾车驶往安顺。次日,四人窜至安顺市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发区炜吉汽车租赁服务部用同样方式租赁一辆价值人民币235693元的贵G****0丰田轿车,随后四人驾车驶往贵州铜仁。同年6月27日,四人在铜仁虚构车辆抵押的事实将上述两辆轿车以人民币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贺某某。
同时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闫元友(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黔西县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黔城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贵F****9宝马轿车,次日,刘某某在贵阳白云区虚构车辆抵押的事实将该车以人民币6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文强。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蔡某甲、谭某某和飞哥(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黔西县被害人周文经营的一路行汽车租赁行以事先准备的虚假证件租赁一辆价值278636元的贵F****8奥迪轿车,同年6月5日,刘某某、蔡某甲在贵阳观山湖区虚构车辆抵押的事实将该车以人民币100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某乙。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蔡某甲、赵某某和岳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兴义市被害人某某某经营的万栗奔宝汽车租赁行以事先准备的虚假证件租赁一辆价值179600元的贵E****0宝马轿车,随后在贵阳虚构车辆抵押的事实将该车以人民币8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丙。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刘某某先后在广东、贵州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租赁合同等;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及照片:陈伟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巨大及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蒲洪旭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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