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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蓝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相互纠集密谋持工具,趁四周无人之机,实施盗窃,期间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江街共作案九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90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1号后门处,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7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1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6号添福便利店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58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沿江西路56号,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12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新桥路10号缘乐迪酒吧门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紫色飞肯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4元),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1月1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迎祥路北二巷16号处,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比德文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6、2019年11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事处公交站后面人行道处,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灰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5元),后逃离现场;

7、2019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东汇城豪华公寓门口对出路段,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0元),后逃离现场;

8、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至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增江街增江路1号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白色小刀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后逃离现场;

9、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沙园中路19号后门处,采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紫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492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先后在增城区荔城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被盗车辆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王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20年318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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