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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3********,汉族,大学文化,医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8********,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广东省雷州市**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运用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联系,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法,通过快递交付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以550元的价格购买1只赫尔曼陆龟,放置于家中饲养赏玩。

二、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以1200元的价格从彭某某(男,福建省福安市人,已判刑)处收购2只赫尔曼陆龟,放置于家中饲养赏玩。

三、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微拍堂”与从事陆龟出售代理的被告人蒋某某进行交易联系,刘某某以540元的价格从蒋某某(微信昵称“空谷幽兰”)处竞买1只红腿陆龟,放置于家中饲养赏玩。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陆龟4只,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出售陆龟1只。案发后,上述陆龟均被公安机关追缴,并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养护。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陆龟分别为赫尔曼陆龟(Testudo hermanni3只红腿陆龟(Chelonoidis carbonaria)1只,均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年版)附录Ⅱ。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移送涉案物品清单、发结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笔录;4.淘宝交易、转账记录、微信交易等电子数据;5.物证鉴定书、送检动物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做疫情防控志愿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闫   伟

检察官助理:解松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刘某某联系方式:1538014****;蒋某某联系方式:1597680****。)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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