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阳谷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案发前系原深圳**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昌邑市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山东省昌邑市**路**号**号楼**单元**号,案发前系原深圳**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2014年9月在潍坊市奎文区**街与**路西南角**创业孵化中心注册成立并开始经营,2017年1月深圳**财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变更为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017年11月份,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变更为山东**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经营地点变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中心,上述公司在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权以及**维修一年期、**一年期等理财产品的方式,许以投资人高额投资回报,承诺定期溢价回购、定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在潍坊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投资款,公司存续期间共计吸收潍坊地区262人4505.13万元。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份在上述公司任职总经理职务期间,作为潍坊分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潍坊分公司的运营管理,非法吸收投资参与人员262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金额4505.13万元。
      2.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在上述公司先后任职业务二部业务员、业务经理及业务部长职务期间,非法吸收投资参与人员16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金额256.21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

1.​ 侦查卷宗八册随案移送。

2.​ 被告人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