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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董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橙阳区**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2日、6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复杂,曾俩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用伪造的古郡家属楼南楼**单元**室和轩辕南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以有抵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取得借款,最终未如期偿还借款而逃匿。以此方式累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9万元,之后向被害人还款10.3万元。

2.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成彪伙同被告人董兴秀用伪造的轩辕南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被害人孙某某、梁某某借款,以有抵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取得借款,最终未如期偿还借款而逃匿。以此方式累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梁某某19.1万元,之后向被害人还款2.3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和董某某共计诈骗金额达35.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梁某某陈述;

3账户流水明细;

4书证:借款合同、借条复印件、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涿鹿县房屋产权产籍所证明、判决书、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彪、董兴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抵押骗取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李英新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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