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成人用品(**店)经营者,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巷**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成人用品(**店)经营者,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巷**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市雨花台区**五金建材销售部法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山庄**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宿舍**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其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的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可能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线下门店、微信的形式向他人进行销售。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戈、伟哥黄金片、金枪不倒等多种口服类壮阳保健品,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鉴定,金戈、伟哥黄金片、金枪不倒、KELLETT FILMS、日本腾素、鹿血片、美国伟哥、第5元素、劲能素等9种共75盒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口服类壮阳保健品货值人民币3155元。
2020年1月7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民警在江苏省盐城市**镇**巷**号“**成人用品(**店)”内搜查到尚未销售的多种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共计268小盒71粒,货值金额人民币5956.6元。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鉴定,上述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夏某某、步某某销售鹿血片、日本腾素、勃金V8等多种口服类壮阳保健品,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鉴定,鹿血片、日本腾素、勃金V8、EXTRA-X、华佗锁精丸等5种共6盒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口服类壮阳保健品货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民警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山庄**栋**室搜查到尚未销售的多种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共计70小盒7粒,货值金额人民币4030元。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鉴定,上述口服类壮阳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所做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依法所做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向他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齐斌
检察官助理 王 飞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巷**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山庄**栋**室
2.案卷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各被告人销售数额统计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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