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7********,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日因本案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2001********,汉族,四川省荣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1日因本案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8********,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街**号。2020年1月13日因本案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晚上,林某某(已判决)因是否到荣县长山镇接其女性朋友虞某某回家的事情,同与虞某某一起的阿某某(已判决)、尼某某(已判决)、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和被告人胡某某、荣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发生口角、争吵,双方约起在荣县长山镇见面解决。之后,林某某让赵某某(已判决)开车送其到长山镇,林某某邀约了龚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一起去,赵某某又邀约了钟某某(在逃)一起去,并在途中准备了1把西瓜刀、2根钢管、铁锹等物。阿某某、尼某某、宋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荣某某等人得知对方要过来打架,被告人胡某某与宋某某出去购买了5根木棒。当日23时许,林某某等人到达荣县长山镇新大桥后,林某某、赵某某、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下车到后备箱各自拿了西瓜刀、钢管、铁锹等物,之后林某某微信联系阿某某等人过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A2****大众速腾轿车搭乘阿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与阿某某、尼某某、宋某某各提一根木棒下车,宋某某手持木棒朝对方冲过去,阿某某、尼某某与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紧随其后,宋某某冲过去用木棒朝林某某等人打过去,站在林某某旁边的被告人刘某某见状用左手来挡,造成手臂受伤。见刘某某受伤后,林某某、赵某某、钟某某手持西瓜刀、钢管、铁锹等物朝宋某某等人追打过去,林某某在追击过程中用西瓜刀划伤尼某某的背部,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与宋某某、阿某某、尼某某看到对方手里有刀,遂吓得返身逃跑。林某某、赵某某、钟某某追击未果,为了发泄心中气愤,便使用手里的刀和钢管对被告人胡某某停在现场的川A2****轿车进行多次打砸。尼某某听到打砸声音停止后返回现场,被林某某等人发现,林某某、钟某某又将尼某某拦住并打倒在地,后尼某某挣扎起来逃脱。之后,林某某、赵某某等人坐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尼某某的伤均属轻微伤。经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川A2****轿车被损毁的价值为11160元。案发后,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赔偿被告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告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龚某某、宋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尼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荣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均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荣某某现被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页材料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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