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家住黄冈市黄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9日、2019年4月9日分别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三日,2019年4月23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家住黄冈市黄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汪某某、冯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累计贩卖“麻果”33颗、“冰毒”9小袋。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帮被告人刘某某送毒品给吸毒人员汪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2日晚上,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被告人刘某某将五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交给被告人范某某,安排其送到罗田去。被告人范某某乘坐出租车将毒品送至武英高速公路罗田石桥铺指示牌附近交给汪某某,汪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某支付了700元的毒资,并付给范某某500元钱的路费。回到黄州后,范某某支付了两百余元的车费给出租车司机,又通过微信转账50元钱****,其余的钱由范某某自己支配。
2、2019年6月10日凌晨,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遂安排范某某乘坐出租车将四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送到武英高速公路罗田石桥铺指示牌附近交给汪某某。汪某某拿到毒品后,付给范某某1000元现金作为毒资和路费。回到黄州后,范某某付给出租车司机两百余元的车费,又交给刘某某500元钱的毒资,其余的钱由范某某自己支配。
3、2019年6月17日晚,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了200元钱。被告人刘某某遂安排范某某乘坐出租车将四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送到武英高速公路罗田石桥铺指示牌附近交给汪某某。汪某某拿到毒品后,又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某支付了300****,并付给范某某500元现金作为路费。回到黄州后,范某某付了300元钱给出租车司机,自己得款200元。后因刘某某向其要钱,范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150元****。
4、2019年6月25日下午,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毒品,并事先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了200元****。被告人刘某某遂安排其情妇周海英和范某某一起开车将四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送到武英高速公路罗田石桥铺指示牌附近交给汪某某。汪某某拿到毒品后,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800元钱****。范某某和周海英回到黄州后,刘某某将两人带至黄州锦绣星城小区1栋1单元1307室,并提供毒品给他们吸食。
5、2019年3月13日晚上,吸毒人员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并事先通过微信向其支付2****。被告人刘某某开车将五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送到罗田县城的一家宾馆内交给汪某某,汪某某随即又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某支付了5****。
6、2019年4月1日晚上,吸毒人员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100元的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遂让其到黄州赤壁大道扬子江小区门口去拿。双方见面后,刘某某将2颗麻果和一点冰毒交给冯某某,冯某某支付给刘某某100元钱。
7、2019年5月15日下午午15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遂让其到黄州赤壁大道扬子江小区门口去拿。双方见面后,刘某某将3颗麻果和一点冰毒交给冯某某,冯某某付给刘某某200元钱。
8、2019年6月3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遂让其到黄州赤壁大道扬子江小区门口去拿。双方见面后,刘某某将3颗麻果和一点冰毒交给冯某某,冯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40元钱给刘某某(其中40元钱是冯某某归还在手机上玩游戏时的欠款)。
9、2019年6月29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并事先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了2****。被告人刘某某遂让其到黄州赤壁大道扬子江小区门口去拿。双方见面后,刘某某将3颗麻果和一点冰毒交给了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资料、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冯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冈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黄州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微信账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帮被告人刘某某送毒品给吸毒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前四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建文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13页。
3.范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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