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8年1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8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9点1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豫R*****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和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指使刘某某驾驶豫R*****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阳市卧龙区潦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陆营镇桂营村口北侧,将自东向西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乔某某撞倒碾轧,造成乔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某某驾驶肇事车辆载刘某某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范某某应共同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与范某某一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豫R85J79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和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指使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范某某又载着刘某某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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