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桓台县**镇**村**号,现住桓台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桓台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发现在桓台县**小区北门处设卡检查执勤的民警后,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齐某某驾车立即加速逃跑,后在桓台县**路**镇**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l6mg/l00mL。2019年8月9日,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被告人齐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5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邢邦凯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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