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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胡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男,195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平泉市****组,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胡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刘与被告人胡在河北省平泉市**镇多个乡村集市销售“美国二号”及“速效王中王”灭鼠药。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刘处扣押“美国二号”灭鼠药9瓶药品纯重82.35克及“速效王中王”灭鼠药9瓶药品纯重78.93克,共161.28克。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处扣押的“美国二号”及“速效王中王”灭鼠药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氟乙酸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胡非法买卖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现被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鉴定人名单:刘甲、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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