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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巷**路(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山(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冯某甲打架一事对其怀恨在心,遂指使被告人胡某某教训冯某甲,并将胡某某带至冯某甲家门口,后胡某某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强行闯入冯某甲家,对冯某甲实施殴打,致冯某甲脸部、眼部受伤。经鉴定,冯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亚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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