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县,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园**。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园**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19年6月4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中铁八局修建金普城际铁路工程时,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该施工挡住小区东面的公建为由阻拦中铁八局施工。2013年5月2日,在徐某甲(另案处理)的主导下,徐某乙(另案处理)指使**公司办公室主任周某某(另案处理)、保安队长姜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小区工作人员贺某某(另案处理)、肖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到现场阻拦施工,在铲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甲开铲车毁坏工程围挡时,中铁八局施工作人员围着铲车进行阻止,为了继续用铲车毁坏工程围挡,贺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等人撕扯中铁八局现场工人,致使铲车损坏工地围挡数百米,金普城际铁路该路段工程停工一年左右。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围挡213米,价值人民币3,8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违法信息查询、报警情况登记表、工资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肖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及同案犯徐某甲、徐某乙、周某某、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肖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结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健
检 察 员: 李延增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94094****,1310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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