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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为修建牛圈围栏,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三人擅自在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东会林场代坡营林区马坊沟西山129林班19小班内盗伐山杨木材226件,4月18日在运输盗伐的山杨木材过程中,被黑茶山分局交楼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被盗伐林木的地点、权属、材积、蓄积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盗伐的地点位于东会林场代坡营林区129林班19小班,林木权属:国有。林权证号:晋林证字(2005)第800114号。林权证持证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东会林场。盗伐的树种:山杨(148株,制材226件)涉案木材材积:2.5564立方米,被盗伐林木立方蓄积:4.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任某某、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场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樊某某、牛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樊某某、牛某某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樊某某、胡某某、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刘某某、樊某某、牛某某住方山县圪洞 ,胡某某住方山县马坊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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