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昆明市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昆明市安宁市**居**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在本市安宁市、盘龙区**小区参加以“连锁经营”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经过层层发展,人数已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在该传销组织内承担领导、管理、协调职责。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四川省**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同案李某某、罗某某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骗取财物,组织层级超过3级、人员在30人以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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