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新津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新津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20年11月16日、同年12月4日将刘某某、童某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1月17日、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建立“闲聊”群,利用“巴蜀麻将”手机APP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5735.75元。同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在网上共同建立新的“闲聊”群(群ID90000269709),先后组织邀约541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55400.29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实得抽头渔利178289.81元,被告人童某某实得抽头渔利人民币77110.48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童某某于同年11月25日被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分别退赃12万元、10万元,涉案手机1部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谢某某、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闲聊”群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琼泽
检察官助理:资同根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4册169页,光盘3张,散页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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