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中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2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坎墩街道**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童某某及王吉(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东瑞大厦***房间、慈溪市古塘街道天和大酒店香榭彼岸咖啡厅包厢等地开设“网络百家乐”现金钓鱼台赌场,提供给胡某某等人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童某某于2020年6月初至同年8月3日期间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9千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林小映提出了被告人童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