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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2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县**镇丽**大道**快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县**镇**大道**小区门口,将一小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章某某。之后章某某在南昌县**镇**小区附近将该小袋冰毒以400元价格卖给了毛某某,并在毛某某家中吸食该冰毒。

2020年7月2日11时许,刘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县**镇**大道**小区附近的幼儿园门口,将一小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

2020年7月3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1.54克,经鉴定,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成份,在其住处查获小型电子秤和小透明塑料袋若干。2020年7月6日,民警将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毛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章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二次、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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