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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程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男,1999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我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街道办事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4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手机贴吧发现在“恒稳”网站上通过“跑分”可以赚钱,于是联系被告人程某某,两人结伙为“恒稳”网站提供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收款,同时还联系曾某某等人提供支付宝二维码收款,从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累计为赌博网站收款260余万元,各自非法获利4274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4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结伙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程某某,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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