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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白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二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乘坐由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黑B****5的黑色别克轿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景星大桥至景星中间路段与黑B****6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因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无法报保险,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前来现场,为白某某“顶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是由李某某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调查时,被告人白某某向保险公司谎称事故发生时是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齐哈尔市平安保险公司向该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2月14日齐齐哈尔市平安保险公司向被告人刘某某理赔人民币2538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理赔款全部退还给保险公司。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保险理赔材料、谅解书、返款说明;

2.证人孙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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