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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田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8********,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1988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2月15日因盗窃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68********,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驾驶假牌照为鲁******黑色东风牌轿车到胶州市**街道**村南盗窃赵某甲饲养的鹅3只,公鸡2只,母鸡6只;盗窃王某某饲养的鹅4只,公鸡5只,母鸡1只;赵某乙饲养的鹅、公鸡。

2.2019年12月9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驾驶假牌照为鲁******黑色东风牌轿车到胶州市**街道**村西盗窃尤某某饲养的母鸡11只和红头鸭4只。

3.2019年12月9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驾驶假牌照为鲁******黑色东风牌轿车到**街道**村盗窃迟某某饲养的鹅2只。

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盗窃的鸡、鸭、鹅总价值为人民币41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被告人均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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