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伙同绰号“酒鬼”的男子,驾驶面包车(粤SL****)窜到博罗县**镇**村被害人黄某某工地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工地的建筑材料“步步紧”(铁质)500个,重750公斤(鉴定价值1650元),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站老板古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各分得600元,“酒鬼”分得300元。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驾驶同一面包车,窜到博罗县**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工地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工地的建筑材料“步步紧”(铁质)约1000个,重1200公斤(鉴定价值2520元),得手后卖给废品店老板古某某,刘某某和田某某各分得1200元。
2020年8月17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村一建筑工地上将刘某某、田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冰
检察官助理 岳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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