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洗浴”经营者,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洗浴”**,住吉林省扶余县**镇**村。被告人田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7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2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洗浴”服务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洗浴”服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07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洗浴”服务员,住吉林省扶余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租用程某某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村公建经营“**洗浴”。2018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由刘某某做幕后老板,田某某为**,负责洗浴的管理,并以洗浴总营业额的1.5%作为提成。营业期间,刘某某、田某某先后招募10余名卖淫小姐到“**洗浴”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负责嫖客进出、给嫖客安排房间、介绍小姐卖淫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询问客户是否需要性服务,帮助联系卖淫小姐、向卖淫小姐出售避孕套、湿巾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以招募方式,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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