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甲有限公司**,现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山西省**有限公司**,现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组,住山西省灵石县**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王某乙、李某某(该二人已被判刑),利用山西*甲有限公司、山西*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西*丙有限公司,未经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和利息为诱饵,通过床位出租、委托管理、借款等形式,招聘业务员借助媒体、网络、报纸及散发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此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49.27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多种形式的合同74954份。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山西*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447万,其中新签合同金额计人民币1668万元,续签合同金额计人民币779万元,领取薪酬合计161.2334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山西*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顾客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886万元,其中新签合同金额计人民币671万元,续签合同金额计人民币215万元,领取薪酬合计59.8331万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未退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帮助李某某、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阎永刚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53548****
2.案卷材料柒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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