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200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街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在乐陵市明阳家常菜饭店喝酒,在大厅内与前来订菜的被告人王某乙相遇。王某甲与王某乙聊天过程中发生争执,后刘某某指使王某甲将已经离开明阳家常菜饭店的王某乙叫回明阳家常菜饭店内,王某乙离开后,刘某某再次让王某甲将王某乙拉回。在明阳家常菜饭店门口,王某甲无故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乙持水果刀将王某甲腹部捅伤。王某乙离开后,刘某某以王某乙将王某甲捅伤为由在六喜火锅鸡店门口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将王某乙拖拽至明阳家常菜饭店内,继续对王某乙进行殴打。郭某某、徐某上前劝阻,刘某某又对前来劝架的郭某某、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甲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乙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郭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乐陵市公安局市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8.试听资料:明阳家常菜饭店内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浩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镇**街村**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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