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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公诉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本市无固定住址,新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现住本市沙某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酒店服务员。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按照被告人刘某某的安排,从其居住的位于本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前往小区内的**超市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刘某某在超市外观察等候。王某甲领取包裹后,二人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单号为801409873062、收件人为“王某乙”、收件手机号码为1783820****的顺丰快递包裹内查获糕点三袋,每袋糕点内藏藏有疑似毒品物5包,共计15包(其中1包红色可疑片剂29粒,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4包)。经侦查机关称量,查获的15包疑似毒品物合计净重51.07克。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15包疑似毒品物均检测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1.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王某甲系从犯,同时适用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舰

代检察员:黄林盛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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