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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文盲,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兰陵县****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4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日和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与亓某某在赵某某经营的位于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门楼东北角的水饺店内饮酒,酒后,王某某、刘某某让赵某某帮忙一起将醉酒后的亓某某抬至大门楼处的空地醒酒,赵某某帮忙抬完人后即返回店里,王某某、刘某某20分钟左右后也离开,后亓某某死亡。经鉴定,亓某某符合酒后消化道出血并呕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共同饮酒人亓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苍山街道可乐圈村,联系方式157620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南桥镇斜里村,联系方式1596332****、1775390****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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