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违法经历:2012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刘某某均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违法经历:2014年、2019年王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强制戒毒。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即展开侦查。于当日11时许在武都区**镇**路路边将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询问,张某某称毒品是从刘某某处购买,遂即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后在刘某某家中查获已融化在针管内的毒品可疑物一管。经讯问,刘某某对其贩卖毒品并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称其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过五次毒品海洛因,其中两次是到王某某处购买,三次是到杨某某(公安机关查找未果)处购买。后经侦查审讯,刘某某出售的毒品来自于武都区吸毒人员王某某,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经讯问,王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给刘某某贩卖过二次毒品海洛因。
经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计量:在张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344克;在刘某某家中查获的已融化在针管内的毒品可疑物为0.60毫升。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张某某、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宏铂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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