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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1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减刑于2012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1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张某某和微信名为“NPCS”的持有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刘某某随后通过微信与上线王某某谈好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后刘某某联系张某某和微信名为“NPCS”的持有人,分别以每克1000元、7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和微信名为“NPCS”的持有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二人购买毒品毒资1000元、700元后,通过微信将1400元转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将2克毒品分成两个包装。王某某收到钱,通过微信将毒品放置位置与照片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其转发给微信名为“NPCS”的持有人,让对方去取毒品并将其中一颗通过顺风车司机送到清镇市朱关收费站。顺风车司机谢某某到清镇市朱关收费站后拨打张某某电话,张某某带着侦查人员在现场控制谢某某,谢某某将车上携带的小孩衣物交给警方,侦查人员在小孩鞋子夹层内查获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0.73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20年7月23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王某某在家门口将一颗毒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拿到毒品后已将毒品吸食完。

3.2020年8月30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将200元转给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王某某将一颗毒品放置在家门口一楼过道墙洞内,刘某某将毒品取走后吸食完。

另查明,刘某某到案后,协助抓获上线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0.73克、手机2部;2.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意见;6.扣押、提取、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有偿转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协助抓获王某某,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 杨彦博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王某某现监视居住。王某某联系电话:1512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详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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