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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号,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湾**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驾乘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棕色五菱宏光汽车从重庆市出发,到四川省广安市、达州市、南充市、广元市、巴中市及甘肃省等地多县市,利用随车携带“多卡宝”、“GOIP”等设备为杨某某、“阿某某”等人组成的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搭建远程通讯设备,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承诺支付刘某某每月12000元(人民币,下同)至15000元工资,支付王某某每月8000元工资。境外电信诈骗集团依靠刘某某、王某某搭建的通讯设备伪装身份向境内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驾车到四川省营山县,入住该县华亿酒店,并在该酒店内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搭建远程通讯设备。境外电信诈骗集团通过该设备,冒充淘宝客服,以奶粉理赔为由,分别向被害人杨某某、殷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分别骗取两被害人5280元、15800元。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驾车到四川省南部县,入住该县维也纳3好酒店,并在该酒店内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搭建远程通讯设备。境外电信诈骗集团通过该设备,冒充淘宝客服,分别以奶粉、化妆品理赔为由,向被害人毛某某、袁某某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两被害人55322元、48960元。

3.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驾车到甘肃省临夏县,入住该县龙豪宾馆,在该宾馆内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搭建远程通讯设备。境外电信诈骗集团通过该设备,冒充淘宝客服,以奶瓶理赔为由,分别向被害人安某某、刘某某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两被害人3534元、15055元。

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驾车到四川省旺苍县,在该县酒店内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搭建远程通讯设备。境外电信诈骗集团通过该设备,冒充淘宝客服,以奶瓶、奶粉理赔为由,分别向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三被害人4593元、27239元、65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洪

检察官助理:杨锭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贰份捌页。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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