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区,住******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号*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市运输卷烟至**市,14时许,途经**县**公路***路段时被查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云A*****车辆内查获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50条、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卷烟50条、84mm全包装红河(甲)卷烟500条、84mm包装红山茶卷烟50条,从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的云M*****车辆上查获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50条、84mm装云烟(珍品)卷烟50条、84mm全包装红山茶卷烟550条,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云MS3663车辆上查获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50条、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卷烟50条、84mm装红河(甲)卷烟550条,以上共计卷烟1950条。另查明,在此次运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指挥协调并驾驶云M*****号空车在前面带路,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驾驶装有卷烟的车辆跟在其后,共同赚取运费。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3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瑞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